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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鹏程与付永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程,付永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183号原告:刘鹏程,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志杰,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永久,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民族不详,农民。原告刘鹏程与被告付永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鹏程的委托代理人郑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永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鹏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1903.53元、护理费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合计3793.53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在巴林左旗医院因其母亲就诊一事与医生原告刘鹏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并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刘鹏程住院治疗6天。2017年2月25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作出(新)行罚决字(2017)39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付永久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903.53元、护理费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合计3793.53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在巴林左旗医院因其母亲就诊一事与医生原告刘鹏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并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刘鹏程住院治疗6天。2017年2月25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作出(新)行罚决字(2017)396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付永久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903.53元、护理费6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600元,合计3793.53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付永久在巴林左旗医院因其母亲就诊一事与医生原告刘鹏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并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刘鹏程住院治疗6天,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永久赔偿原告刘鹏程医疗费1903.53元、护理费6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合计3193.5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