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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建良与王桂山、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良,王桂山,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330号原告:周建良,男,汉族,1972年4月7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顺启,系胶州启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山,男,汉族,1991年2月22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周磊,男,汉族,1990年6月11日生,住胶州市。原告周建良与被告王桂山、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建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红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