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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瑞坤、高永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坤,高永生,刘占秋,潘仙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坤,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高永生,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刘占秋,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潘仙树,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坤、高永生、刘占秋与被执行人潘仙树合同诈骗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