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瑞坤、高永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坤,高永生,刘占秋,潘仙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坤,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高永生,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申请执行人:刘占秋,男,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潘仙树,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坤、高永生、刘占秋与被执行人潘仙树合同诈骗纠纷一案中,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