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房礼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礼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13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房礼发。上诉人房礼发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4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房礼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及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诉讼案件,程序违法。上诉人并不知晓领款条的存在,且该领款条是恶意串通行为所致,另一案件并未对该领款条的违法性进行审查和确认,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2.一审法院的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定“若起诉人房礼发有证据能证明该‘领款条’无效,应通过二审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民事一审程序解决”,没有法律依据。且上诉人所诉确认领款条无效是司法审查的必要手段,不能简单认为是对另一案件证据的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孙学文持有的,由房礼庆于2011年3月12日所签字领款条为无效,但该领款条作为证据,其效力已经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7517号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1783号案件生效的判决中进行了认定。现上诉人再次要求对该证据的效力进行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处理正确。综上,房礼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