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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6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谢永旭与蓟州区渔阳镇大毛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旭,蓟州区渔阳镇大毛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357号原告:谢永旭,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蓟州区渔阳镇大毛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大毛庄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华,村主任。原告谢永旭与被告蓟州区渔阳镇大毛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旭撤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长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