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1058号原告:冯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振,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海,保定市徐水区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离婚,原告冯某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2,现年7周岁。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在缺失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轻率结婚,埋下了婚姻隐患。婚后随着家庭生活的开始、延伸及孩子的出生,原告的憧憬与现实生活的巨大反差,令双方未能及时调整适应,以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性格、情趣、脾气秉性及为人处世、生活能力均感难以融洽协调,逐渐由日常生活中的琐事吵闹、摩擦产生婚姻裂痕。加之未能及时修复,终致目前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形同陌路,婚姻名存实亡,双方均感痛苦。王某1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和原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相识,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儿子的出生更能说明夫妻感情的和睦稳定。为了维系家庭生计,我每日早出晚归,就是为了给原告和孩子一个幸福美满稳定的家庭。2017年5月10日左右,不知道原告为什么原因就回了娘家,我和当家子几个叔叔把她接了回来,又过了五六天,她带孩子再次离家出走。经多方打听也没有找到原告和孩子,为了维系原告和被告的美好的家庭,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请求法院依法裁决驳回原的起诉,判决不准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王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7年5月带孩子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事实,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且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子,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就其主张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所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互相理解,加强沟通、交流,共建幸福、美满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