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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芝敬、孙发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芝敬,孙发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陈芝敬,男,汉族,1947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发澄,男,汉族,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芝敬与被执行人孙发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未执行到位标的105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孙发澄的银行账户、房产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芝敬发现被执行人孙发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蒋达成审 判 员 吴昱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蓝欣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