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久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久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73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五区上南路5巷2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5994920-2。法定代表人:周术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锐平,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力,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久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靖海中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6766531P。法定代表人:邹志雄。原告东莞市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久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久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3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东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