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已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2433号原告:王艳,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女,1978年12月19日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王艳诉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逾期两个月零11天工资3860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1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被告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共计2个月零10天,拖欠员工工资386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过工资单确认,2016年11月工资1520元、12月工资1560.76元。2017年1月份工资640.80元,共计拖欠3721.56元未付。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未予支付工资,分别为2016年11月工资1520元、12月工资1560.76元、2017年1月工资640.80元,共计3721.56元。查,2017年3月16日,原告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3月20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17】第1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已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被告提供的工资表一份及原、被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业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办理退休后向被告提供劳务活动,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现原告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关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两个月零11天工资3860元(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1日)一节,被告认可拖欠3721.56元工资,原告亦予以认可,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3721.5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明天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艳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共计3721.56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