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华岭、孟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岭,孟祥利,郭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326号申请人:刘华岭,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孟祥利,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郭庆伟,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刘华岭诉被申请人孟祥利、郭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资信担保(保单号0500017045043)。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95元,申请人刘华岭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