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商丘莫干山门业有限公司、宋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莫干山门业有限公司,宋永杰,商丘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00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送林,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波,该行员工。被告商丘莫干山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宋永杰。被告宋永杰,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任善龙。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商丘莫干山门业有限公司、宋永杰、商丘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