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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成、周其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成,周其寿,廖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成,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周其寿,男,1986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廖炎宏,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江山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浙0191执669号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炎宏的银行存款658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廖炎宏的银行存款65875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并解除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霄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