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大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史大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417号原告: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国富镇。法定代表人:刘殿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辉,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被告:史大权,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国富镇宏伟村。原告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大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通过诉讼途径以外解决纠纷,不再继续诉讼,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是自由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方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拜泉县刘辉农资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邦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