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祥与曹建军、李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曹建军,李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3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王祥,男,1993年8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曹建军,男,1986年8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李蕊,女,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王祥与被执行人曹建军、李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曹建军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万元并给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础,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李蕊对上述债务以与曹建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蕊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83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