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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杨灼鹏、黎青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杨灼鹏,黎青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61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华柏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982115156N。主要负责人:郑作群,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静霞,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灼鹏,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黎青丽,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杨灼鹏、黎青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杨灼鹏拖欠贷款本息未按时归还,且被告杨灼鹏、黎青丽为夫妻关系,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与被告杨灼鹏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2.被告杨灼鹏向原告清偿尚欠贷款本金204052.06元及利息12493.69元、罚息2547.34元、复利727.46元(暂计至2017年3月9日共计219820.5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3.被告黎青丽对被告杨灼鹏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表示,因起诉后被告杨灼鹏偿还了部分欠款,故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截至2017年5月18日,被告杨灼鹏尚欠借款本金203872.06元、利息18724.5元、罚息5756.68元、复利1634.23元,合计229987.47元;并明确利息计算标准以固定利率执行,即按月利率1.5%计收,罚息的计算标准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杨灼鹏、黎青丽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杨灼鹏。签约情况:2014年8月14日,杨灼鹏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填写并递交《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编号:138149002228),同意接受个人信用贷款条款。此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杨灼鹏发出《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杨灼鹏签名确认。贷款金额:先后发了10笔贷款,分别为250000元、50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其中贷款25000元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贷款50000元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贷款20000元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贷款30000元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贷款10000元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约定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每月15日为还款日。贷款执行利率: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5%。罚息计收标准: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95%。复利计收标准: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月利率1.95%计收复利。提前收贷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属于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欠款情况:杨灼鹏自2016年10月15日开始未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7年5月18日,尚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203872.06元、利息18724.5元、罚息5756.68元、复利1634.23元,合计229987.47元(其中250000元贷款本金87740.4元、利息6236.43元、罚息3810.94元、复利592.19元;50000元贷款本金19866.95、利息2032.62元、罚息472.31元、复利179.61元;10000元贷款本金6988.62元、利息727.52元、罚息149.34元、复利63.04元;20000元贷款本金16902元、利息1825.02元、罚息273.15元、复利151.59元,30000元贷款本金26046.91元、利息2825.31元、罚息403.64元、复利233.38元,10000元贷款本金8910.2元、利息970.58元、罚息132.56元、复利79.76元,10000元贷款本金9134.7元、利息998.98元、罚息130.6元、复利81.75元,10000元贷款本金9134.7元、利息998.98元、罚息130.6元、复利81.75元,10000元贷款本金9573.79元、利息1054.53、罚息126.77元、复利85.58元,10000元贷款本金9573.79元、利息1054.53、罚息126.77元、复利85.58元)。另查,杨灼鹏、黎青丽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8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杨灼鹏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后未按时还款,属于违约,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金,杨灼鹏还应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责任。对于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杨灼鹏欠款的数额,有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提交的对账单、系统截图证实,且杨灼鹏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予以确认。杨灼鹏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黎青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黎青丽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杨灼鹏、黎青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杨灼鹏签订的编号为138149002228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二、被告杨灼鹏、黎青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03872.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5月18日,利息18724.5元、罚息5756.68元、复利1634.23元,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逾期部分本金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95%计算复利;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5%计算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8元,减半收取229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灼鹏、黎青丽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立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林林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