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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7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於载举、蒋春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载举,蒋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39号申请执行人於载举,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蒋春美,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於载举与被执行人蒋春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春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於载举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春美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春美在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6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蒋春美所在的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分公司的工资收入800元至本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广西灌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32×××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雷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