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文玉林、胡志芬与被告冯成伟、徐福恩、何小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玉林,胡志芬,冯成伟,徐福恩,何小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677号原告:文玉林,男,生于1961年12月15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原告:胡志芬,女,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成伟,男,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被告:徐福恩,女,生于1972年11月11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被告:何小莉,女,生于1974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原告文玉林、胡志芬与被告冯成伟、徐福恩、何小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文玉林、胡志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文玉林、胡志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妍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