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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汉昆仑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昆仑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515号原告:武汉昆仑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虎,系一般授权。被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昆仑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诉被告黄石邦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邦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昆仑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昆仑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武汉昆仑新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