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金江与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江,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潍坊浩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029号原告:张金江,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梁,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清,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宾,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安丘市。第三人:潍坊浩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刘家沙埠村村西。法定代表人:禹鹤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栋梁,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潍坊市坊子区。原告张金江与被告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潍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市安城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90元,减半收取134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45元,均由原告张金江负担。审 判 长 赵连明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周瑞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