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建春、石小所与司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春,石小所,司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春。申请执行人石小所。被执行人司绪良。申请执行人张建春、石小所与被执行人司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2016)宁050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98444.54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98444.5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刘永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清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