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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异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白晓梅、白雪就赵平玲与马改琴、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玲,马改琴,李亚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197号案外人:白晓梅,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孙叶林,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案外人:白雪,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代理人:孙叶林,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平玲,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改琴,女,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亚楠,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赵平玲与马改琴、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白晓梅、白雪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外人白晓梅、白雪称:2013年3月13日,案外人白晓梅、白雪与被执行人马改琴、李亚楠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案外人向其支付房款40万元,已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将上述房屋钥匙交给案外人。因该房产在2013年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马改琴、李亚楠交易期间未办理房产证,至今房产证仍没有办理成功,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任何过错。故请求:中止执行,并返还案外人的财产即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本案审查中,案外人白晓梅、白雪向本院提交2013年3月13日购房合同一份,2013年5月27日马改琴借条一份,2014年10月18日李亚楠承诺书一份,李亚楠、马改琴委托书及执行申请书一份,德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郑州友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各一份,2003年7月23日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房买卖合同一份,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被执行人李亚楠、马改琴于2013年3月13日将涉案房屋卖给案外人白晓梅、白雪,涉案房屋作价40万抵偿案外人借款,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案外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任何过错。本院查明,原告赵平玲诉被告马改琴、李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改琴、李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平玲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28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后被告马改琴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郑民一终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1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恢6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马改琴、李亚楠名下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屋(合同号:XXXX)。2016年12月7日,本院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2016)豫0105执恢65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白晓梅、白雪向本院提交的其与马改琴、李亚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款为40万元,未约定支付购房款时间,案外人亦未提交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其提交的李亚楠于2014年10月18日出具的承诺书中显示,李亚楠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屋作价40万元抵偿给案外人白晓梅。案外人白晓梅、白雪与被执行人马改琴、李亚楠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以房抵债。对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及案外人是否取得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不属于本案执行程序审查范围,对此,当事人、案外人应通过法定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故案外人白晓梅、白雪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白晓梅、白雪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