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莉莉与被吉士海、铁岭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莉,吉士海,铁岭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杨莉莉,女,1971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吉士海,男,1972年生,汉族。被执行人铁岭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士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莉莉与被执行人吉士海、铁岭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吉士海、铁岭市鼎泰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峰审判员 关 宏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