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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殷荣华与孙增运王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荣华,孙增运,王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109号原告:殷荣华,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世花(殷荣华的姑姑),女,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孙增运,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图县,现下落不明。被告:王方平,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原告殷荣华诉被告孙增运王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殷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世花,王方平到庭参加诉讼。孙增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荣华诉称:2016年3月21日,孙增运向殷荣华借款30000元,由王方平担保,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满后多次索要,未果。综上,请求判令:孙增运、王方平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3600元(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21日)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照1.5%计算)。孙增运未提出答辩。王方平辩称:自己不认识殷荣华,和孙增运是前后邻居,孙增运找过自己说要给担保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条上的签名是在王艳昌家里面本人签字的,钱也是在王艳昌家给孙增运的。到现在为止没有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在也找不到孙增运。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孙增运经王方平担保向殷荣华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日在安图县松江镇东南村王艳昌家书写借条并交付30000元。王方平时至今日并未承担担保责任。孙增运自2016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借条、安图县松江镇双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公告费发票、当事人陈述等。本院认为:殷荣华与孙增运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殷荣华已经将借款30000元提供给孙增运使用,孙增运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方平在借条尾部担保人处签名,对保证方式并没有约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殷荣华主张的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3600元(30000元×月利率1.5%×8月=3600元)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计算方式正确,且年利率并未超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增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殷荣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600元(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21日),合计33600元,自2016年11月22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王方平对被告孙增运应偿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方平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孙增运享有追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40元,由孙增运、王方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顺伟审 判 员  高万斌人民陪审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芷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