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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908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树刚、董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树刚,董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90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树刚。被执行人董伟伟。申请执行人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树刚、董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灌杨商初字第0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叶树刚、董伟伟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44200元,被告叶树刚从2015年7月份起,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直至归还到人民币44200元,被告董伟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叶树刚未案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扣除已给付部分,就尚余部分,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借款产生权利、义务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已经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来院就此案进行协商沟通。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小数额的银行存款,因数额小,不具有司法扣划价值,本院依法予以了网络冻结。另对申请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举证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小数额的银行存款,因数额小,不具有司法扣划价值,本院依法予以了网络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虽然本案终结执行,但本院仍然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查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灌杨商初字第0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王树名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戈秀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