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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国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26号罪犯张国亮,男,1993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3)岚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国亮、姚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6298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6)闽01刑更1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张国亮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900元、退赔款人民币4900元,其中前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79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款人民币49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国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国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国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退赔款人民币4900元退赔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