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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江术明与田忠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术明,田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114号之一被执行人:田忠祥,男性,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申请执行人:江术明,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江术明与田忠祥劳务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少辉代理审判员  王伟穆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