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与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86号原告: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岚大道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P。法定代表人陆拥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水,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街步红花园D区D9栋一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B。法定代表人邓小泉,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能文、郑永刚,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查明,原告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原名为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14元,减半收取7307元,由原告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游 勇审判员 单伶俐审判员 张洪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励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