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昌堆、廖荣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昌堆,廖荣话,黄文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胡昌堆,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廖荣话,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文职,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胡昌堆与被执行人廖荣话、黄文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1102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在五年内每半年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虞始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