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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仕雷与陈菊芬、聂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雷,陈菊芬,聂宝生,聂婧,吴楠,王春辉,王洋,田雷,杨舒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68号原告:张仕雷,男,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陈菊芬,女,汉族,1957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聂宝生,男,汉族,1955年10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聂婧,女,汉族,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吴楠,男,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王春辉,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王洋,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田雷,男,汉族,1981年9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杨舒淇,女,汉族,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仕雷诉被告陈菊芬、聂宝生、聂婧、吴楠、王春辉、王洋、田雷、杨舒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仕雷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菊芬、聂宝生、聂婧、吴楠、王春辉、王洋、田雷、杨舒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仕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仕雷撤回对被告陈菊芬、聂宝生、聂婧、吴楠、王春辉、王洋、田雷、杨舒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仕雷承担。审判员  李兴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