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天鹏与陈军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天鹏,陈军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天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国,北京瀚世中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军英,男,汉族,农民,196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娟,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雷天鹏因与被上诉人陈军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9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雷天鹏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雷天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天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雷天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悦审判员 秦顾萍审判员 姚 红审判员 吴博文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佳书记员 王婧琦书记员 王晓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