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军与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1707号原告马军,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西省阳泉市。被告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潘东良,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与被告北京康拓医疗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马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