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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石玉翠、付兴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玉翠,付兴平,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玉翠,女,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州省贵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兴平,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审被告: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地址福泉市马场坪原军民水泥厂侧面。法定代表人:石玉翠,该厂厂长。上诉人石玉翠因与被上诉人付兴平及原审被告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未有足以推翻一审认定事实的新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玉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付兴平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石玉翠未收到付兴平的货款,双方也未结算过。之后以出具欠条,是基于付兴平无理取闹、胁迫的情况下所作。付兴平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审中,石玉翠认可双方供货的事实。且有打款记录等予以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结算,石玉翠认可其欠款事实,现其主张系胁迫的情况下作出欠款的表示,一方面其主张无证据证实;另一方面其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未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其理由有违诚信。付兴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石玉翠及时偿还付兴平货款3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至2014年期间,付兴平与石玉翠达成协议,付兴平通过先款后货的方式向石玉翠购买货物,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4月28日,付兴平与石玉翠进行结算,石玉翠向付兴平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付兴平货款叁万叁仟伍佰元(33500元),到2016年7月30号以前付清。另查明,石玉翠是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中涉及的买卖行为是在付兴平与石玉翠之间发生,与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付兴平向石玉翠预付货款购买货物,经双方结算,付兴平预付的货款超过收到的货物,且石玉翠向付兴平出具欠条,并注明付款时间,故付兴平主张石玉翠支付欠款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付兴平主张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请,因付兴平及石玉翠均认可买卖行为与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无关,故对付兴平主张由福泉市金星复合肥厂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石玉翠辩称欠条实际上是对账单,应用货物抵偿欠款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石玉翠向付兴平出具的欠条上载明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应视为二人已达成解除口头买卖协议的一致意见,且石玉翠同意返还付兴平预付的货款,故对石玉翠的辩解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石玉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付兴平欠款三万三千五百元;二、驳回付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38元,由石玉翠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足以推翻一审认定事实的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形成的合同关系,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足以认定。二审中,石玉翠否认其收到付兴平货款,与其一审中的表述不符,本院不予认可。经石玉翠亲笔书写欠到的货款,其主张系胁迫所致,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由于举证不能,石玉翠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石玉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由石玉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国红审判员  莫玉魁审判员  王 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佑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