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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777号原告:骆某甲,男,201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骆某乙,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良,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华雅花园D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张勇,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佩玲,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瑾,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骆某甲诉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甲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甲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岳塘区艾斯堡幼儿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易金玲代理审判员  刘美超人民陪审员  朱小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