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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邓大芳申请执行与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大芳,闵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邓大芳,女,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发,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出生,福海县维多利农资销售部职员,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闵小平,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务工人员,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大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大芳与被执行人闵小平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杨 志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银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