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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夏群成、驻马店市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群成,驻马店市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3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群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全喜,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中段华骏大门口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晓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群成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东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刘 辉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