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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阴县薛圐圙乡黑圪塔村村民委员会与郭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阴县薛圐圙乡黑圪塔村村民委员会,郭有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18号原告:山阴县薛圐圙乡黑圪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圪塔村委会),住所地黑圪塔村。法定代表人:刘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山,系该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被告:郭有珍,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务农,住山阴县。原告黑圪塔村委会与被告郭有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黑圪塔村委会以本案出现新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黑圪塔村委会所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圪塔村委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黑圪塔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