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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储桂枝、洪顺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储桂枝,洪顺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特34号申请人:储桂枝,女,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洪顺涛,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储桂枝与申请人洪顺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等纠纷,于2017年6月19日经舒城县山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储桂枝与洪顺涛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储桂枝与洪顺涛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洪嘉恩,随储桂枝生活并由储桂枝监护抚育至成年,洪顺涛自2017年7月起至洪嘉恩成年,每月承担洪嘉恩抚育费2000元,每年计24000元,洪顺涛按月将抚育费打入储桂枝农行账号:62×××74。三、在不影响洪嘉恩健康成长的前提下,洪顺涛可探望洪嘉恩,储桂枝予以配合。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承担。五、双方其他无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的二、三、四、五项,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储桂枝与申请人洪顺涛于2017年6月19日经舒城县山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的二、三、四、五项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伍龙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