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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杲淑云与黄杰、黄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杰,黄超,赵胤林,段志龙,黄海萃,黄海峰,杲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杰,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超,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胤林,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志龙,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海萃,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杲淑云,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滦平县。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海峰,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滦平县。再审申请人黄杰、黄超、赵胤林、段志龙、黄海萃五人因与被申请人杲淑云、一审被告黄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杰、黄超、赵胤林、段志龙、黄海萃五人申请再审称,到目前为止。再审申请人已经不欠被申请人杲淑云该笔借款。有再审申请人黄杰向被申请人丈夫柴广利转账记录证实。该笔借款虽然借据中写明向杲淑云借款,但实际是从被申请人杲淑云丈夫柴广利处借款50万元。被申请人除了应提供借款协议外,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收到借款的证据,以证明借款已经履行。原审判决没有向黄海峰、黄海萃送达开庭传票。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再审改判。被申请人杲淑云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黄杰等五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庭审中,黄杰认可借款50万元属实,并表明除了该笔借款外,还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120万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凭证不能确定偿还的是本案的借款,况且,申请人如对借款偿还完毕,不收回债权人手中的借据不合常理。原审已查明,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借据》和《协议书》,虽然在《协议书》中表明赵胤林、黄海萃、段志龙、黄超为见证人,但协议书中明确表明上述人员承担一切连带责任。所以原审判决五被告连带偿还借款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向黄海峰、黄海萃送达开庭传票虽有瑕疵,但并未影响原审判决结果。黄杰、黄超、赵胤林、段志龙、黄海萃五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杰、黄超、赵胤林、段志龙、黄海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凯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