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县支行与吴锋、裴梓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县支行,裴梓如,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县支行。负责人:韩静,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海波,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裴梓如,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吴锋,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锋、裴梓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县支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化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