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1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继龙与郭军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龙,郭军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5690号(2016)内0621民初5690号原告:张继龙,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董刚,内蒙古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军小,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龙与被告郭军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继龙负担。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怡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