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栗玉泉与黑龙江省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玉泉,黑龙江省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栗玉泉,男,汉族,住址翠峦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占峰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栗玉泉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伊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伊劳人仲字(2016)第2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栗玉泉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玉泉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聚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伊劳人仲字(2016)第21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