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赵亮与哈尔滨西城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哈尔滨西城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942号原告赵亮,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刁怀义,男,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西城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96号1栋5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代珊,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哈尔滨西城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