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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外垟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彩权,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外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善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商终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和永嘉县人民法院(2014)温永桥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巨象树脂化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工商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被执行人永嘉县佳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78401.2元、诉讼费2738元、执行费4076.02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在程序终结期间,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孙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