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3行终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跃进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跃进,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3行终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跃进,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伟峰。委托代理人于凤美。委托代理人陈煜。上诉人王跃进因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以下简称“曹杨新村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6)沪7101行初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6年7月30日,王跃进向曹杨新村派出所报案称,因邮电三所和陈惠娟提供虚假的住房配售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致房产登记部门将白玉新村房屋登记在陈惠娟一人名下,侵害了王跃进的权益。曹杨新村派出所在和王跃进做询问笔录时了解到,王跃进所出示的白玉新村房屋住房配售单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来源于王跃进向普陀法院提起白玉新村房屋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谈话中,曹杨新村派出所还了解到,王跃进户籍所在的万航渡路房屋已被征收;法院已就万航渡路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生效。曹杨新村派出所遂作出被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王跃进。王跃进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曹杨新村派出所于2016年7月30日对王跃进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曹杨新村派出所具有作出被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的法定职权。曹杨新村派出所提供的证据证明,2016年7月30日,曹杨新村派出所于接到王跃进报案的同日,向王跃进制作了询问笔录。在笔录制作过程中,曹杨新村派出所了解到王跃进报案时提供的白玉新村房屋住房配售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证明的内容已被法院就万航渡路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所作的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所确认,且判决已生效,故王跃进报案的目的是为了推翻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案件的性质仍属民事纠纷,曹杨新村派出所认定王跃进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范畴,属认定事实清楚。曹杨新村派出所于王跃进报案同日作出被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王跃进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跃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王跃进负担。判决后,王跃进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王跃进上诉称:案外人陈惠娟具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被上诉人理应查处;普陀法院违法退回上诉人的民事诉状,不予立案。也导致上诉人只能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案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调取的证据能证明违法犯罪事实,但一审违法未调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曹杨新村派出所辩称:原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上诉人王跃进与其亲属之间因原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及征收补偿利益产生矛盾提起了诸多民事及行政诉讼,之前的相关诉讼人民法院均已作出生效裁判。现上诉人以其在上述诉讼过程中获得的有关证据为其亲属虚假伪造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曹杨新村派出所对其亲属履行查处职责。被上诉人曹杨新村派出所经审查后认为不属其职责权限范围,其就此作出的被诉不予调查处理告知合法有据。原审审判程序经本院审查,亦无违法之处。此外,本院还须指出,上诉人如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刑事侦查职责的,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王跃进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跃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瑜庭审判员  朱晓婕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