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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马宽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02行初13号起诉人:马宽,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阴县旧广武村人,现住朔城区北邢家河村一区第**号,身份证号×××。2017年6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宽的起诉状。起诉人马宽诉称,2008年7月12日被起诉人山阴县公安局作出山公(桥)决字2008第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起诉人拘留10天。现起诉人请求撤销被起诉人山阴县公安局作出山公(桥)决字2008第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对起诉人拘留、限制人生自由、侵犯人身权的侵害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宽是因不服2008年7月12日被起诉人山阴县公安局作出山公(桥)决字2008第4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提起诉讼。根据起诉人现提供证据,表明起诉人现在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