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住陕西省神木县。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8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协助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号:Y10065049)备案注销手续。本院执行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由《商品房买合同》(合同登记号:Y10065049)约定的房屋,因被陕西省神木县法院先行查封,在房产登记相关部门无法办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登记备案注销手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可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