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秦小龙与刘永亮、黄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龙,刘永亮,黄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秦小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永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黄秀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永亮、黄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永亮正在办理倒贷事宜,因倒贷周期较长,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郭 勇代理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肇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