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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秦小龙与刘永亮、黄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小龙,刘永亮,黄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秦小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永亮,男,汉族。被执行人黄秀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小龙与被执行人刘永亮、黄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永亮正在办理倒贷事宜,因倒贷周期较长,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应民代理审判员  郭 勇代理审判员  闫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肇启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