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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灿春与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灿春,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068号原告:王灿春,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伟,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灿春与被告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灿春撤诉。撤诉费5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