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5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高晨明与王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晨明,王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229号原告高晨明,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洪泉,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龙,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新乐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坦克,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64051U。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170号中悦大厦2单元20、21层。委托代理人刘杨,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晨明诉被告王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晨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晨明撤回对被告王龙的起诉。审判员  杨山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彦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