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永桂、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桂,史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汪永桂,男,生于1969年8月14日,汉族,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史光亮,男,生于1961年3月10日,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汪永桂与被执行人史光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鄂058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史光亮的银行账户,发现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81执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秦 刚审判员 郑兰武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